[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18-000004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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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10-22 | [ 公开日期 ] | 2018-10-22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8〕11号
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苑社区。东至新苑社区果园,南至新苑社区果园、坑塘水面,西至新苑社区果园,北至高新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苑社区。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公涉及1个区片,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社区(街)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郯城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印。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继堂;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