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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2016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1-000002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16 [ 公开日期 ] 2016-11-16 [ 有  效  性 ]

郯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6〕7号

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于郯城街道西关二街、南关二街、龙泉街、西环新村,东至龙泉街水浇地、农村道路;南至南关二街水浇地;西至西环新村水浇地、居民点;北至西关二水浇地,龙泉街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西关二街、南关二街、龙泉街、西环新村。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二位于郯城街道东城社区,东至东城社区水浇地;南至东城社区水浇地、果园、农村道路;西至东城社区水浇地果园;北至东城社区水浇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三位于郯城街道东城社区,东至东城社区果园、水浇地、农村道路;南至东城社区果园;西至东城社区果园;北至东城社区果园、水浇地、居民点。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6年11月17日至2016年11月18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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