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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郯征预公告〔2022〕10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3-000001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8 [ 公开日期 ] 2022-08-08 [ 有  效  性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205国道、南至高峰头镇党委、西至蒲汪村林地、北至蒲汪村其他园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蒲汪村

地块2范围:东至富民社区其他林地、南至富民社区居民点、西至富民路、北至古城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富民社区

地块3范围:东至郯城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南至南环路、西至开阳路、北至郯城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地块4范围:东至东庄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东庄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东庄社区农村宅基地、北至郯城第一实验小学。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庄社区

地块5范围:东至归义村农村道路、南至归义村沟渠、西至归义村乔木林地、北至归义村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归义村

地块6范围:东至东城社区农村道路、南至师郯路、西至郯城县供电公司、北至东城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地块7范围:东至郯城县农垦集团农村道路、南至郯城县农垦集团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古槐社区水田、北至古槐社区其他园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郯城街道古槐社区、郯城县农垦集团

地块8范围:东至古槐社区城镇住宅用地、南至古槐社区城镇住宅用地、西至古槐社区城镇住宅用地、北至郯城县农垦集团城镇住宅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郯城街道古槐社区、郯城县农垦集团

地块9范围:东至临沂市种猪场水浇地、南至临沂市种猪场农村道路、西至临沂市种猪场水浇地、北至临沂市种猪场水浇地。

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临沂市种猪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高峰头镇综治中心建设,开发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地块3拟用于郯城县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建设,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4拟用于郯城第一实验小学建设,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5拟用于气象局建设,开发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地块6拟用于不停电作业中心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地块7拟用于郯城街道公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8拟用于郯城街道公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拟用于郯城街道富民社区写字楼建设,开发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郯城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9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郯城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27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Ι级区片每亩补偿标准为6.8万元,Ш级区片每亩补偿标准为6.3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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