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3-000022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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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4-14 | [ 公开日期 ] | 2023-04-14 | [ 有 效 性 ]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沭河路、南至东城社区农用地、西至东城社区农用地、北至人民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地块2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建设路、西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至朝阳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富民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郯城街道房地产开发,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2拟用于郯城县车驾管及警务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郯城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30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1个片区,地块1、地块2每亩补偿标准为6.8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7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