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自然资源 >> 土地征收 >> 土地预公告 >> 正文
郯城县人民政府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郯征预公告〔2023〕2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3-000023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01 [ 公开日期 ] 2023-02-01 [ 有  效  性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文明路、南至古城路、西至富民路、北至文化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庄社区。

地块2范围:东至李庄镇胜利新能源、南至李庄村工业用地、西至郯城县顺源纺织有限公司、北至李庄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村。

地块3范围:东至新城花园村农村道路、南至新城花园村水浇地、西至新城花园村水浇地、北至高创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新城花园村。

地块4范围:东至郯东路、南至北园社区水浇地、西至北园社区水浇地、北至仁康医院。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北园社区。

地块5范围:东至华埠村其他林地、南至华埠村其他林地、西至华埠村其他林地、北至华埠村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华埠村。

地块6范围:东至金岭村水浇地、南至尚庄村水浇地、西至尚庄村其他林地、北至尚庄村其他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尚庄村。

地块7范围:东至于公路、南至龙泉社区水田、西至龙泉社区沟渠、北至古槐社区居民点。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古槐社区、龙泉社区。

地块8范围:东至江南上府小区、南至新城花园村农村道路、西至沂河路、北至南环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新城花园村。

地块9范围:东至古槐社区道路、南至古槐社区居民点、西至古槐社区道路、北至古槐社区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古槐社区。

地块10范围:东至采莲湖路、南至人民路、西至红石崖路、北至沂河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地块11范围:东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南至旺庄村旱地、西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郯城街道房地产建设,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郯城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92)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2拟用于临沂市天然气管网工程李庄分输站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供燃气用地;地块3拟用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产业园校区建设,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4拟用于仁康托养中心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地块5拟用于李庄镇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环卫用地;地块6拟用于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供电用地;地块7拟用于城区供热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供热用地;地块8拟用于社区广场建设,开发用途为广场用地;地块9拟用于一小附属幼儿园建设,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10拟用于东城街心公园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11拟用于飞灰填埋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环卫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郯城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2个片区,其中地块1、地块4、地块7、地块9、地块10均属于Ι级区片,每亩补偿标准为6.8万元;地块2和地块3、地块5、地块6、地块8、地块11均属于Ш级区片,每亩补偿标准为6.3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