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自然资源 >> 土地征收 >> 土地预公告 >> 正文
郯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郯征预公告〔2023〕9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gtj/2024-000009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公开日期 ] 2023-11-2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李墨干渠、南至墨泉小区、西至墨泉公园、北至师郯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庄社区。

地块2范围:东至李庄村水浇地、南至李庄村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滨河路、北至李庄村沟渠。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村。

地块3范围:东至李庄村居民点、南至李庄村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李庄小学、北至李庄村城镇村道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村。

地块4范围:东至新城花园村农村道路、南至新城花园村水浇地、西至新城花园村水浇地、北至高创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新城花园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东庄社区口袋公园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地块4拟用于临沂市电子科技学校老校区搬迁及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开发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2、地块3拟用于住宅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郯城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92号)批复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郯城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6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2个片区,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8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