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5-000000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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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10-08 | [ 公开日期 ] | 2024-10-0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东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西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二旺村)。
地块2范围:东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西至旺庄村农村道路、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二旺村)。
地块3范围:东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西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北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二旺村)。
地块4范围:东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南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西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二旺村)。
地块5范围:东至旺庄村旱地、南至旺庄村其他园地、西至旺庄村其他林地、北至旺庄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大旺村)。
地块6范围:东至旺庄村水浇地、南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西至旺庄村其他林地、北至旺庄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大旺村)。
地块7范围:东至旺庄村其他草地、南至旺庄村旱地、西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北至旺庄村其他草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大旺村)。
地块8范围:东至旺庄村旱地、南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西至旺庄村公用设施用地、北至旺庄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旺庄村(大旺村)。
地块9范围:东至徐庄村其他草地、南至徐庄村其他草地、西至徐庄村公用设施用地、北至徐庄村公用设施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徐庄村(长疃村)。
地块10范围:东至麦坡村其他草地、南至麦坡村其他草地、西至麦坡村旱地、北至麦坡村其他草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麦坡村(小麦城村)。
地块11范围:东至徐庄村其他林地、南至徐庄村其他林地、西至徐庄村公用设施用地、北至徐庄村公用设施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徐庄村(北蔺村)。
地块12范围:东至徐庄村公用设施用地、南至徐庄村沟渠、西至徐庄村果园、北至徐庄村果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徐庄村(北蔺村)。
地块13范围:东至徐庄村其他林地、南至村界(李圩子村、北蔺村)、西至徐庄村旱地、北至徐庄村公用设施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徐庄村(北蔺村)。
地块14范围:东至麦坡村旱地、南至麦坡村沟渠、西至麦坡村旱地、北至江苏省省界。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麦坡村(小麦城村)。
地块15范围:东至麦坡村旱地、南至江苏省省界、西至麦坡村旱地、北至麦坡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麦坡村(小麦城村)。
地块16范围:东至江苏省省界、南至麦坡村旱地、西至麦坡村农村道路、北至麦坡村旱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麦坡村(小麦城村)。
地块17范围:东至江苏省省界、南至麦坡村农村道路、西至麦坡村其他草地、北至麦坡村乔木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麦坡村。
地块18范围:东至徐庄村其他林地、南至徐庄村其他林地、西至徐庄村旱地、北至徐庄村果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徐庄村(李圩子村、北蔺村)。
地块19范围:东至于公路、南至中水厂、西至团结社区果园、北至团结社区农村道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团结社区(西关二街)。
地块20范围:东至李庄村其他林地、南至李庄村城镇住宅用地、西至李庄村沟渠、北至李庄嘉园小区。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村(李庄二村)。
地块21范围:东至李庄社区、南至李庄村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李庄村城镇住宅用地、北至李庄村沟渠。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村(李庄二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地块18拟用于郯城县飞克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供电用地;地块19拟用于移动公司通信基站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通信用地;地块20-地块21拟用于李庄镇社区公园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郯城街道办事处、高峰头镇人民政府、李庄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2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2个片区,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8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6.3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按照郯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5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