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9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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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4-11-07 | [ 公开日期 ] | 2014-11-07 | [ 有 效 性 ] |
郯征公告〔2014〕08号
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于李庄镇凌庄村,东至凌庄村水浇地;南至凌庄村果园;西至凌庄村水浇地;北至刘道口村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凌庄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位于李庄镇青山村,东至青山村水浇地、居民点;南至青山村水浇地;西至青山村水浇地;北至青山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青山村。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三位于李庄镇李庄二村、李庄三村,东至李庄二村水浇地、林地,李庄三村建制镇、沟渠;南至李庄二村水浇地、沟渠、林地,李庄三村沟渠;西至李庄二村水浇地、林地;北至李庄二村水浇地、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二村、李庄三村。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于李庄镇青山村,东至青山村居民点;南至青山村居民点;西至青山村水浇地;北至青山村居民点、颜口村居民点。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1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 联系人:步曙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