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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2013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9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3-11-27 [ 公开日期 ] 2013-11-27 [ 有  效  性 ]

郯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3〕11号

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于马头镇大圩沟西村,东至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至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至大圩沟西村水浇地;北至大圩沟西村建制镇。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大圩沟西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李庄镇诸葛店村,东至诸葛店村水浇地;南至山东省宜华家具有限公司、诸葛店村水浇地;西至山东省宜华家具有限公司;北至山东省宜华家具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诸葛店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于马头镇大圩沟东村,东至大圩沟东村水浇地;南至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至大圩沟东村农村道路;北至大圩沟东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大圩沟东村。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9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 联系人:步曙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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