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9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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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3-11-20 | [ 公开日期 ] | 2013-11-20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3〕10号
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于李庄镇白场村、李庄一村,东至帝龙新材、李庄一村水浇地;南至李庄一村水浇地;西至白场村、李庄一村水浇地;北至白场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白场村、李庄一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于李庄镇李庄一村,东至李庄一村沟渠;南至李庄一村沟渠;西至李庄一村沟渠;北至李庄一村沟渠。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一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三位于李庄镇界牌村、杨屯村,东至杨屯村水浇地;南至界牌村、杨屯村水浇地;西至界牌村水浇地;北至界牌村、杨屯村沟渠。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界牌村、杨屯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于李庄镇李庄二村,东至李庄二村水浇地、新昕太阳能;南至李庄二村水浇地;西至李庄二村水浇地、华美莱服饰;北至李庄二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二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五位于李庄镇李庄二村,东至李庄二村水浇地;南至李庄二村水浇地;西至李庄二村水浇地;北至李庄二村水浇地。
地块六位于李庄镇李庄三村,东至李庄三村水浇地;南至李庄三村水浇地、元泰钢带;西至李庄三村水浇地、沟渠;北至李庄三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三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七位于李庄镇李庄二村,东至李庄二村沟渠;南至维宏经贸;西至李庄二村果园;北至李庄二村水浇地、果园。
地块八位于李庄镇李庄三村、官庄村,东至李庄三村水浇地;南至李庄三村、官庄村水浇地;西至官庄村水浇地;北至万鑫搪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三村、官庄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九位于李庄镇大官庄村,东至大官庄村水浇地;南至大官庄村水浇地;西至大官庄村水浇地;北至大官庄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大官庄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位于郯城街道前东庄村,东至文明路;南至前东庄村水浇地;西至前东庄村水浇地、果园;北至前东庄村果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前东庄村。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一位于郯城街道西关四街,东至政府储备土地;南至西圈子村公路用地;西至西圈子村水浇地;北至西圈子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西关四街。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二位于郯城街道坝子村,东至坝子村果园、水浇地;南至供电公司;西至坝子村果园;北至坝子村果园。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坝子村。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三位于高峰头镇店子村,东至店子村农村道路;南至店子村水浇地;西至店子村水浇地;北至店子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店子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四位于红花镇前苍村,东至政府储备土地;南至前苍村农村道路;西至前苍村水田;北至前苍村水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红花镇前苍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五位于泉源乡尚寺村,东至尚寺村水浇地;南至海道农场;西至尚寺村水浇地、农村道路;北至尚寺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泉源乡尚寺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六位于归昌乡陈庄村,东至陈庄村农村道路;南至陈庄村居民点;西至陈庄村水浇地;北至陈庄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归昌乡陈庄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七位于郯城街道办事处、王城后村,东至郯东路;南至王城后村林地;西至郯城街道办事处居民点、王城后村居民点;北至王城后村居民点、王城后村名胜及特殊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办事处、王城后村。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十八位于马头镇凌高册村,东至凌高册村水浇地;南至凌高册村水浇地;西至凌高册村水浇地;北至凌高册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头镇凌高册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十九位于李庄镇诸葛店村,东至诸葛店村水浇地;南至诸葛店村水浇地;西至诸葛店村水浇地;北至山东宜华家具有限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诸葛店村。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十位于高峰头镇曹村,东至曹村工矿用地;南至曹村水浇地;西至曹村水浇地;北至曹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峰头镇曹村。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22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 联系人:步曙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注:该批次材料于2013年准备,2014年度上报审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