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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新村35KV输变电项目拟征收土地公告
[ 索  引  号 ] 0112-05_A/2017-112000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09 [ 公开日期 ] 2017-08-09 [ 有  效  性 ]

郯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7〕02号

为满足郯城新村35KV输变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鲍村社区,东至鲍村社区水浇地;南至鲍村社区农村道路;西至郯城县交通局公路用地;北至鲍村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鲍村社区。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II级区片每亩补偿5.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7年08月11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郯城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继堂;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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