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19-0000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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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10-31 | [ 公开日期 ] | 2017-10-31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郯城街道官路口村等9个村(街、社区)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郯城街道办事处官路口村等9个村(街、社区)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东庄社区土地位于文明路以西、师郯路以南,征收土地总面积0.9267公顷,其中:农用地0.6363公顷(有林地0.1680公顷、沟渠0.4683公顷),建设用地0.2904公顷(建制镇0.2904公顷)。
征收官路口村土地位于师郯路以北、郯城县汽车站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4.8114公顷,其中:农用地0.8321公顷(水浇地0.4268公顷、有林地0.3376公顷、农村道路0.0367公顷、设施农用地0.0310公顷),建设用地3.9793公顷(建制镇3.9499公顷,农村居民点0.0294公顷)。
征收北关三街土地位于师郯路以北、郯西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3.2421公顷,其中:农用地1.5247公顷(水浇地0.8947公顷、有林地0.2648公顷、其他林地0.2455公顷、果园0.0568公顷、农村道路0.0629公顷),建设用地1.7174公顷(建制镇1.7174公顷)。
征收北关一街土地位于师郯路以北、郯西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1.3650公顷,其中:农用地0.0654公顷(沟渠0.0326公顷、农村道路0.0328公顷),建设用地1.2996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2996公顷)。
征收十里社区土地位于205国道以东,征收土地总面积0.5663公顷,其中农用地0.5663公顷(有林地0.3966公顷、沟渠0.1454公顷、农村道路0.0243公顷)。
征收华埠社区土地位于205国道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0.4646公顷,其中农用地0.4646公顷(水浇地0.4646公顷)。
征收杨屯社区土地位于205国道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1.6482公顷,其中农用地1.6482公顷(水浇地1.6286公顷、农村道路0.0196公顷)。
征收大院子社区土地位于红花镇人民政府以南,征收土地总面积0.3871公顷,其中农用地0.3871公顷(水浇地0.3784公顷、农村道路0.0087公顷)。
征收广源社区土地地块一位于枫美路以南、金泉路以西;地块二位于枫美路以南、郯城美食莲有限公司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11.1941公顷,其中农用地8.6667公顷(水田3.1349公顷、水浇地4.8452公顷、果园0.2098公顷、沟渠0.1232公顷、农村道路0.2170公顷、坑塘水面0.1054公顷、设施农用地0.0312公顷),建设用地2.5274公顷(农村居民点2.5274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第Ⅱ级区片、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分别为5.6万元/亩、5.3万元/亩、5.0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1988.892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88.917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9.8944万元,共计补偿总额218.8116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郯城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988.8928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居委会,由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53.6238万元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郯城街道办事处、李庄镇人民政府、马头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陈继堂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