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0-000017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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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08-05 | [ 公开日期 ] | 2019-08-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郯城街道小埠社区等13个社区、郯城街道办事处及郯城县水利局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G205山深线郯城绕城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收回郯城县水利局国有土地及征收郯城街道办事处、马头镇、高峰头镇等13个社区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收回)土地位于郯城街道办事处小埠社区、十里社区、唐桥社区、港口社区、黄楼社区、郯城街道办事处;马头镇小马头社区、北花园社区、玉带社区、广源社区、高册社区、双兴社区;高峰头镇周岗社区、曹村社区;郯城县水利局。征收(收回)土地总面积71.3595公顷,其中:农用地64.069公顷(耕地46.7325公顷、园地2.2295公顷、林地0.2923公顷、其他农用地14.8147公顷),建设用地7.1216公顷(住宅用地6.4261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5713公顷、工矿用地0.1242公顷),未利用地0.1689公顷(内陆滩涂0.1689公顷)。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Ⅰ、Ⅱ、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6万元/亩、5.3万元/亩、5.0万元/亩。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452.6977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收回)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406.334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99.8048万元,共计补偿总额1506.1390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马头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5452.6977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社区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590.6443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郯城街道办事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如静;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