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0-000030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5-26 | [ 公开日期 ] | 2020-05-26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泉源乡夹埠社区等3个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临沂郯城泉源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临沂郯城尚庄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山东临沂郯城颜口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泉源乡夹埠社区等3个社区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夹埠社区土地位于郯城县泉源乡,东至夹埠社区水浇地,南至夹埠社区水浇地,西至夹埠社区水浇地,北至夹埠社区农村道路。征收土地总面积0.3188公顷,其中:农用地0.3188公顷(水浇地0.3188公顷)。
征收高峰头社区土地位于郯城县高峰头镇,东至高峰头社区水浇地,南至高峰头社区水浇地,西至高峰头社区水浇地,北至高峰头社区农村道路。征收土地总面积0.3188公顷,其中:农用地0.3188公顷(水浇地0.3188公顷)。
征收新城花园社区土地位于郯城县李庄镇,东至新城花园社区水浇地,南至新城花园社区水浇地,西至新城花园社区水浇地,北至新城花园社区水浇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3632公顷,其中:农用地0.3632公顷(水浇地0.3544公顷、农村道路0.0088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III级区片,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经与被征收社区充分协商,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为6.3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4.575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5.8873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7904万元,共计补偿总额27.6777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94.5756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2.5180万元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泉源乡人民政府、高峰头镇人民政府、李庄镇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特此公示。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