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1-000036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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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1-12-06 | [ 公开日期 ] | 2021-12-0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经自然资源部《关于京沪高速公路莱芜至临沂(鲁苏界)段改扩建(临沂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1〕360号)的批准,征收(、收回)港上镇桥村社区等20个社区、村及郯城县水利局等3个单位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收回土地位于港上镇桥村社区,归昌乡陈庄社区、官庄社区,红花镇红花埠社区、联伍社区、三堂社区、问庄社区、袁堂社区、壮口社区,马头镇高册社区、采莲湖社区、马南社区、马西社区、小马头社区、双兴社区,胜利镇杜圩子村、胡一村、胡三村、张塘村、周贾庄村,联勤保障部队第四储备资产管理局济南区域管理站邹城管理区、山东省郯城县国营赵庄农场、郯城县水利局。征收土地总面积88.3231公顷,其中:农用地85.0475公顷(耕地73.3399公顷、园地0.2160公顷、林地2.2982公顷、其他农用地9.1994公顷),建设用地2.9565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5518公顷、建制镇住宅用地0.0598公顷、农村居民点2.3152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275公顷、公路用地0.0022公顷),未利用地0.3191公顷(河流水面0.2358公顷、内陆滩涂0.0255公顷、其他草地0.0578公顷)。
二、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位于第II、Ⅲ级区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分别为6.5万元/亩、6.3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305.143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531.8177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13.7209万元,共计补偿总额2645.5386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胜利镇人民政府、红花镇人民政府、马头镇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8607.0876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925.7548万元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港上镇人民政府、归昌乡人民政府、胜利镇人民政府、红花镇人民政府、马头镇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四、其他事项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