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2-000001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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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1-12-10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郯城县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1〕61号)的批准,征收郯城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龙江社区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郯城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土地,位于建设路以南、皇亭路以北、205国道以东,征收土地总面积6.1370公顷,其中:农用地5.9523公顷(水浇地2.5789公顷、旱地0.6753公顷、有林地0.0780公顷、其他林地0.0654公顷、果园2.1306公顷、农村道路0.3863公顷、设施农用地0.0378公顷),建设用地0.1847公顷(农村居民点0.1847公顷)。
征收郯城街道办事处龙江社区土地,位于南外环路以北、郯城博雅学校以南,征收土地总面积0.5692公顷,其中:农用地0.5200公顷(水浇地0.1433公顷、果园0.3397公顷、沟渠0.0370公顷),建设用地0.0492公顷(农村居民点0.0492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为6.8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84.032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7.6676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0.1186万元,共计补偿总额97.7862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郯城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684.0324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居委会,由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50.889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郯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四、其他事项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内,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