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3-000002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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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0-10 | [ 公开日期 ] | 2022-10-10 | [ 有 效 性 ] |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收回郯城县郯南农场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郯城县郯南农场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郯城县郯南农场收回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收回土地地块1拟用于郯中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地块2拟用于郯中路建设,开发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批次地块1拟收回郯城县郯南农场土地,位于古槐社区水田以东、古槐社区其他园地以南、郯城县郯南农场农村道路以西、郯城县郯南农场城镇村道路用地以北,拟收回土地总面积0.09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991公顷(其他园地0.0519公顷、农村道路0.0462公顷、沟渠0.0010公顷)。
地块2拟收回郯城县郯南农场土地,位于古槐社区城镇住宅用地以东、郯城县郯南农场城镇住宅用地以南、古槐社区城镇住宅用地以西、古槐社区城镇住宅用地以北,拟收回土地总面积0.1062公顷,其中:农用地0.1062公顷(水浇地0.0459公顷、其他林地0.0095公顷、果园0.0508)。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收回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0.9406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涉及青苗补偿费0.6159万元,共计0.6159万元。
四、安置意见
该地块为国有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2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13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郯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收回补偿安置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收回补偿安置协议的,以《收回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郯城街道办事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