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3-000004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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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0-26 | [ 公开日期 ] | 2022-10-26 | [ 有 效 性 ] |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收回郯南农场国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郯城县郯南农场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郯南农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目的
本批次拟收回土地地块1拟用于郯城县山东永宁药业有限公司原料药和新材料绿色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批次地块1拟收回郯南农场土地,位于兴郯路以东、广源村工业用地以南、恒通路以西、广源村工业用地以北,拟收回土地总面积0.4620公顷,其中:农用地0.4620公顷(水浇地0.0578公顷、果园0.0016公顷、其他林地0.0121公顷、农村道路0.0040公顷、沟渠0.3860公顷、坑塘水面0.0005公顷)。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拟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收回土地位于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7.5万元/公顷。土地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5.045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
四、安置意见
本次用地不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不涉及村民安置。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9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郯城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收回土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郯城县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