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18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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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4-09 | [ 公开日期 ] | 2024-04-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郯城街道西城社区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郯城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郯城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郯城街道西城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临沂东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亿支气雾剂制罐分装项目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郯城县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68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郯城街道西城社区土地,地块1位于西城社区沟渠以东、西城社区农村宅基地以南、西城社区农村宅基地以西、恒昌路以北(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0.6340公顷,其中:农用地5.5514公顷(耕地0.4390公顷、园地4.0052公顷、林地0.90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3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05公顷、其他土地0.1252公顷);建设用地5.0826公顷(住宅用地5.0271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0555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Ι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84.6680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郯城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
四、安置意见
经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郯城街道办事处和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239.2650万元。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西城社区居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2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郯城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4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郯城街道办事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5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