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05_A/2016-1111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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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1-22 | [ 公开日期 ] | 2016-05-23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郯城街道沙窝崖街等4个街(社区)
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收回郯城街道沙窝崖街等4个街(社区)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1位于郯城街道沙窝崖街,征收土地总面积7.7367公顷,其中:农用地6.4130公顷(水浇地1.9136公顷、果园3.9597公顷、农村道路0.5397公顷);建设用地1.3237公顷(全部为农村居民点)。
地块2位于郯城街道城里一街、南关一街、东城社区,征收、收回土地总面积3.3277公顷,其中:城里一街农用地0.9816公顷(果园0.7954公顷、农村道路0.1862公顷);南关一街农用地0.9443公顷(果园0.8825公顷、农村道路0.0568公顷、沟渠0.0050公顷),建设用地0.3236公顷(全部为农村居民点);东城社区农用地1.0119公顷(水浇地0.5523公顷、果园0.4002公顷、沟渠0.0059公顷、农村道路0.0535公顷),建设用地0.0663公顷(全部为农村居民点)。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批次征收、收回区域在Ⅰ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6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929.409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32.6093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村(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929.4096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三)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48.9490万元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收回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收回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居)委会制定村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3日
( 联系人:步曙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