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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第10批次)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6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2-11-19 [ 公开日期 ] 2012-11-19 [ 有  效  性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李庄镇诸葛店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收李庄镇诸葛店村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李庄镇诸葛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7.9753公顷,其中:农用地7.9753公顷(水浇地7.8102公顷,果园0.1232公顷,农村道路0.0419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本批次征收区域在III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358.888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725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0.4839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358.888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三)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19.629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收回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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