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8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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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0-05-27 | [ 公开日期 ] | 2010-05-27 | [ 有 效 性 ]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10〕701号文批准的《郯城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补偿安置标准:
权属单位 |
面积(公顷) |
年产值标准(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
黄山镇蒋史汪二村 |
1.6089 |
1.8000 |
10 |
15 |
高峰头镇曹村 |
0.6518 |
1.8000 |
10 |
15 |
二、青苗补偿费:
本批次建设用地不涉及青苗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黄山镇蒋史汪二村和高峰头镇曹村的地上附着物系企业自己投资兴建,属原企业所有。
四、各被征地村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黄山镇蒋史汪二村土地补偿费28.9602万元,安置补助费43.4403万元;
高峰头镇曹村土地补偿费11.7324万元,安置补助费17.5986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用地单位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内以村委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