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6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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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2-05-22 | [ 公开日期 ] | 2012-05-22 | [ 有 效 性 ] |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征收、收回郯城街道等4个镇(街道)8个村(居)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1位于李庄镇官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8702公顷(全部为耕地);
地块2位于李庄镇白场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0000公顷,其中:白场村农用地2.0000公顷(耕地1.9651公顷、沟渠0.0349公顷);
地块3位于李庄镇北朱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6865公顷(全部为耕地);
地块4位于郯城街道后东庄一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1990公顷,其中:后东庄一村农用地1.1990公顷(耕地0.1484公顷、园地1.0254公顷、农村道路0.0252公顷);
地块5位于郯城街道前八庙街,收回土地总面积1.4540公顷,其中:农用地1.4540公顷(全部为果园);
地块6位于高峰头镇蒲汪三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0000公顷(全部为耕地);
地块7位于李庄镇界牌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2373公顷(全部为耕地);
地块8位于马头镇二郎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366公顷(全部为耕地)。
二、征收(收回)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1.本批次征收区域在I、II和III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4.3万元/亩、3.5万元/亩、3.0万元/亩。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经与被征收土地的村充分协商,我们适当提高了郯城街道I区片和II区片补偿标准,确定为4.6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为596.458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5.1795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2.752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596.458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三)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176.7540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收回)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9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如静 联系电话:6151016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