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2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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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4-07-07 | [ 公开日期 ] | 2014-07-07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庙山镇等2个镇(街道)4个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临沂恒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铁路专用线项目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庙山镇等2个镇(街道)4个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该项目征收地块1位于庙山镇潘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7404公顷,其中:农用地0.7404公顷(水浇地0.7256公顷、沟渠0.0106公顷、农村道路0.0042公顷)。
地块2位于庙山镇潘庄村、大埠二村、茶安村、郯城街道大高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3.2041公顷,其中:潘庄村农用地0.1578公顷(水浇地0.1456公顷、沟渠0.0122公顷),大埠二村农用地25.3649公顷(水浇地6.1410公顷、水田16.7383公顷、果园1.0587公顷、沟渠0.6729公顷、农村道路0.7540公顷),茶安村农用地2.0912公顷(水田2.0523公顷、沟渠0.0084公顷、农村道路0.0305公顷),大高庄村农用地5.5902公顷(水浇地4.3545公顷、水田0.6112公顷、果园0.1290公顷、沟渠0.2742公顷、农村道路0.2213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该项目征收区域在III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为3.3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690.685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该项目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45.8926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6.3711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690.6854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由村(居)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09.167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居)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 联系人:步曙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