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05_A/2017-122403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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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12-24 | [ 公开日期 ] | 2017-08-24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鲍村社区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新村35KV输变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鲍村社区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鲍村社区土地位于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境内中部、黄村至东鲍村水泥路东,征收土地总面积0.2775公顷,其中:农用地0.2775公顷(全部为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批次征收区域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5.0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20.8125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6244万元,共计补偿总额0.6244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0.8125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6.2438万元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08月25日起,至2017年08月31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郯城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陈继堂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