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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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08-12-09 | [ 公开日期 ] | 2008-12-09 | [ 有 效 性 ] |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土字〔2008〕487号文批准的《郯城县2008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收回)土地方案》,郯城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收)地村(居)征收(收回)补偿登记的复核,拟订了《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补偿安置标准:
权属单位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郯城镇杨楼村 2.1547 10 15
郯城镇鸭汪村 0.1975 10 15
马头镇南园社区 0.3289 10 15
郯城镇城里三社区 0.3791 10 15
郯城镇前八庙社区 1.5642 10 15
郯城镇东南场社区 0.7835 10 15
二、青苗补偿费:
郯城镇杨楼村1.7666万元,城里三社区0.5045万元,东南场社区1.0884万元;马头镇南园社区0.4934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郯城镇杨楼村196.7474万元,鸭汪村10.5630万元,前八庙社区18.7704万元,东南场社区28.8366万元。
四、各被征收(收回)村(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1、郯城镇杨楼村土地补偿费59.4697万元,安置补助费89.2046万元;
2、郯城镇鸭汪村土地补偿费3.5550万元,安置补助费5.3325万元;
3、马头镇南园社区土地补偿费6.9069万元,安置补助费10.3603万元;
4、郯城镇城里三社区土地补偿费10.4632万元,安置补助费15.6947万元;
5、郯城镇前八庙社区土地补偿费43.1719万元,安置补助费64.7579万元;
6、郯城镇东南场社区土地补偿费20.2731万元,安置补助费30.4169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内以村(居)委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七、本方案征求意见后,报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