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3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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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5-04-14 | [ 公开日期 ] | 2015-04-14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郯城街道汪卸村等14个村、1个单位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决定,为满足郯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拟征收(收回)郯城街道汪卸村等14个村(街)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郯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1位于郯城街道汪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8019公顷,其中:农用地3.8019公顷(果园3.6675公顷、水浇地0.0369公顷、农村道路0.0384公顷、沟渠0.0591公顷)。
地块2位于郯城街道张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316公顷,其中:农用地1.3316公顷(水浇地0.5579公顷、果园0.7737公顷)。
地块3位于郯城街道前东庄村、后东庄二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639公顷,其中:前东庄村农用地0.6049公顷(水浇地0.4940公顷、有林地0.1109公顷),后东庄二村农用地0.7590公顷(果园0.7304公顷、农村道路0.0286公顷)。
地块4位于郯城街道前东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4400公顷,其中:农用地1.3341公顷(水浇地0.6852公顷、有林地0.4178公顷、沟渠0.0251公顷、农村道路0.0158公顷、果园0.1902公顷),建设用地0.1059公顷(全部为农村居民点)。
地块5位于郯城县郯南农场,收回土地总面积1.2056公顷,其中:农用地1.2056公顷(全部为果园)。
地块6位于郯城街道王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151公顷,其中:农用地0.1151公顷(全部为果园)。
地块7位于马头镇徐大墙村、三合村,征收土地总面积5.5390公顷,其中:徐大墙村农用地0.1882公顷(水田0.1615公顷、沟渠0.0267公顷),三合村农用地5.3508公顷(水田5.2025公顷、沟渠0.0880公顷、农村道路0.0603公顷)。
地块8位于马头镇何圩子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9933公顷,其中:农用地0.9933公顷(水浇地0.9145公顷、农村道路0.0788公顷)。
地块9位于红花镇后壮口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343公顷,其中:农用地1.3343公顷(全部为水田)。
地块10位于红花镇西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661公顷,其中:农用地0.6661公顷(全部为水田)。
地块11位于庙山镇马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331公顷,其中:农用地1.3331公顷(全部为水浇地)。
地块12位于红花镇大院子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000公顷,其中:农用地1.0000公顷(全部为水田)。
地块13位于高峰头镇曹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6077公顷,其中:农用地0.6077公顷(全部为水浇地)。
地块14位于郯城街道管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9999公顷,其中:农用地1.9999公顷(水浇地1.8422公顷、坑塘水面0.0445公顷、设施农用地0.0379、农村道路0.0610公顷、沟渠0.0143公顷)。
地块15位于郯城街道汪卸村,征收土地总面积5.091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5.0919公顷(全部为农村居民点)。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本批次征收(收回)区域在I、Ⅱ、Ⅲ区片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3—4.6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额1721.075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总额37.989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20.7916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由郯城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费总计1721.0750万元,由郯城县财政局拨付到被征收(收回)土地的村(居)委会、单位,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经郯城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单位共同协调,安排一定数量适合条件的村(居)民到用地单位就业。
(三)郯城县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收回)土地按照10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399.2670万元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收回)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我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收回)经批准后,由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示。
郯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4月14日
( 联系人:步曙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