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24-000004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8 | [ 公开日期 ] | 2023-12-1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2023年12月15日,郯城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郯城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3〕200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3.2056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东至采莲湖路、南至人民路、西至红石崖路、北至沂河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地块2范围:东至江南上府小区、南至新城花园村农村道路、西至沂河路、北至南环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新城花园村。
地块3范围:东至大院子村农用地、南至大院子村农村道路、西至大院子村居民点、北至大院子村居民点。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红花镇大院子村。
地块4范围:东至府东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府西路、北至古城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地块5-7范围:东至府东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府西路、北至古城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郯城街道东城社区。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位于郯城街道东城社区,总面积0.016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65公顷(住宅用地0.0165公顷),拟用于城市口袋公园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2:位于李庄镇新城花园村,总面积0.2351公顷,其中:农用地0.0861公顷(耕地0.0861公顷);建设用地0.149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006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429公顷),拟用于刘道口公园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3:位于红花镇大院子村,总面积2.5405公顷,其中:农用地2.5405公顷(林地0.774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6650公顷、园地0.02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06公顷),拟用于红花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发用途为排水用地。
地块4:位于郯城街道东城社区,总面积0.148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3公顷(林地0.0033公顷);建设用地0.1450公顷(住宅用地0.1450公顷),拟用于文创中心公园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5-7:位于郯城街道东城社区,总面积0.2652公顷,其中:农用地0.0653公顷(林地0.0653公顷);建设用地0.1999公顷(住宅用地0.1999公顷),拟用于文创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开发用途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地块5-7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郯城县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9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郯城县202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联系人:张智超,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