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自然资源 >> 土地征收 >> 批后征地信息 >> 正文
郯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4号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0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09-08-29 [ 公开日期 ] 2009-08-29 [ 有  效  性 ]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09〕912号文批准征收马头镇和郯城镇集体建设用地8.5421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09年度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马头镇徐顶子村集体建设用地6.1919公顷;

马头镇吴家楼村集体建设用地0.0650公顷;

马头镇何圩子村集体建设用地1.3237公顷;

郯城镇人民政府集体建设用地0.9615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马头镇徐顶子村

建设用地

6.1919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吴家楼村

建设用地

0.0650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何圩子村

建设用地

1.3237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郯城镇人民政府

建设用地

0.9615

2.76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