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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京沪高速公路鲁苏界治超检测站二期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424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1-01-20 [ 公开日期 ] 2011-01-20 [ 有  效  性 ]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10〕1942号文批准征收红花乡农用地0.8000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郯城县京沪高速公路鲁苏界治超检测站二期工程项目。

用途:公用设施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红花乡黄庄村土地0.8000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红花乡黄庄村

农用地

0.8000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明玉 联系电话:0539-6151016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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