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0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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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08-11-29 | [ 公开日期 ] | 2008-11-29 | [ 有 效 性 ]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08年度第6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及面积:
征收:郯城镇杨楼村农用地1.1777公顷,建设用地0.9770公顷;郯城镇鸭汪村建设用地0.1975公顷;马头镇南园社区农用地0.3289公顷。
收回:郯城镇城里三社区农用地0.3791公顷;郯城镇前八庙社区农用地1.5642公顷;郯城镇东南场社区农用地0.7835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郯城镇杨楼村 农用地 1.1777 2.7600万元/公顷 10 15
建设用地 0.9770
郯城镇鸭汪村 建设用地 0.1975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马头镇南园社区 农用地 0.3289 2.1000万元/公顷 10 15
郯城镇城里三社区 农用地 0.3791 2.7600万元/公顷 10 15
郯城镇前八庙社区 农用地 1.5642 2.7600万元/公顷 10 15
郯城镇东南场社区 农用地 0.7835 2.5875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间内不办理征收(收回)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