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2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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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0-08-06 | [ 公开日期 ] | 2010-08-06 | [ 有 效 性 ] |
二○一○年八月四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10〕1081号文批准征收郯城镇王卸村等2个村农用地1.7628公顷;收回郯城镇前八庙社区等2个社区农用地8.4510公顷;总计10.2138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郯城县2010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
用途:公共建筑用地
二、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及面积:
征收:郯城镇王卸村农用地0.3011公顷,建设用地0.4608公顷;前东庄村农用地1.0009公顷。
收回:郯城镇前八庙社区农用地5.0288公顷,东南场街社区3.4222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平均年产值标准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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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镇王卸村 |
农用地 |
0.3011 |
2.7600万元/公顷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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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4608 |
2.7600万元/公顷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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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镇前东庄村 |
农用地 |
1.0009 |
2.7600万元/公顷 |
10 |
15 |
|
郯城镇前八庙社区 |
农用地 |
5.0288 |
2.7600万元/公顷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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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镇东南场街社区 |
农用地 |
3.4222 |
2.7600万元/公顷 |
10 |
15 |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收(收回)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