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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5号
[ 索  引  号 ] 0112-/2016-11080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09-09-01 [ 公开日期 ] 2009-09-01 [ 有  效  性 ]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09〕917号文批准征收郯城镇等4个乡镇农用地3.1172公顷,其中耕地0.6545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09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郯城镇十里村农用地0.3569公顷;

泉源乡郭庄村农用地1.3333公顷,

李庄镇李庄四村农用地0.7550公顷;

红花乡戚村农用地0.2976公顷;

红花乡后小店村农用地0.3744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平均年产值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郯城镇十里村

农用地

0.3569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泉源乡郭庄村

农用地

1.3333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李庄镇李庄四村

农用地

0.7550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红花乡戚村

农用地

0.2976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红花乡后小店村

农用地

0.3744

1.8000万元/公顷

10

15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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