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12-/2016-110801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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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09-09-01 | [ 公开日期 ] | 2009-09-01 | [ 有 效 性 ] |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以鲁政土字〔2009〕917号文批准征收郯城镇等4个乡镇农用地3.1172公顷,其中耕地0.6545公顷。现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郯城县2009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郯城镇十里村农用地0.3569公顷;
泉源乡郭庄村农用地1.3333公顷,
李庄镇李庄四村农用地0.7550公顷;
红花乡戚村农用地0.2976公顷;
红花乡后小店村农用地0.3744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权属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平均年产值标准 |
土地补偿费标准 (倍数) |
安置补助费标准 (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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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镇十里村 |
农用地 |
0.3569 |
1.8000万元/公顷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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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乡郭庄村 |
农用地 |
1.3333 |
1.8000万元/公顷 |
10 |
15 |
|
李庄镇李庄四村 |
农用地 |
0.7550 |
1.8000万元/公顷 |
10 |
15 |
|
红花乡戚村 |
农用地 |
0.2976 |
1.8000万元/公顷 |
1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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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乡后小店村 |
农用地 |
0.3744 |
1.8000万元/公顷 |
10 |
15 |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进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农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郯城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51016,请相互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