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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2019年度公租房配租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fgjj/2019-000002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住房保障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9-07-16 [ 公开日期 ] 2019-07-16 [ 有  效  性 ]

为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郯政发 [2015] 1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给予一定标准的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为郯城县惠民小区南区公租房项目,位于古城路268号(西段南侧)拆迁还建安置小区内2号楼、6号楼和8号楼104套,所建楼房皆为多层框架结构成品房,每套建筑面积50.94平方米以内(含公摊面积),另配10平方米左右的储藏室,该项目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可以进行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

1、申请条件

⑴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⑵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⑶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必须满3年;

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⑸无私家汽车、无注册公司;

⑹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

2、申请人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方可计入受保障人口。

3、申请材料

⑴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⑵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⑷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有未婚子女的房产查档证明。

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⑺低保、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优抚、军烈属、特困职工证明(不提供上述证明的视为无上述附加条件)。

4、申请程序

按照本方案要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持家庭人员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证明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将家庭成员信息、收入、住房等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完整并黏贴身份证、户口、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交至申请人所在单位(含主管部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含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含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到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合格、材料齐全者给予收件→进行编号登记。

(二)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

1、申请条件

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

③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

④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必须满3年(含3年)。

⑵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②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③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④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⑤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必须满3年(含3年)。

2、申请人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对申请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对所租房屋的租金、水、电、气、热、电视、网络、物业、维修(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等各项费用的缴纳给予担保。

3、申请材料

⑴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每人一份);

⑵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婚姻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核查原件)、住房证明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

⑶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⑷申请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所有未婚子女的房产查档证明。

⑹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⑺低保、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优抚、军烈属、特困职工证明(不提供上述证明的视为无上述附加条件)。

4、申请程序

按照本方案要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汇总后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申请表→所在单位按规定组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资料→将申请人的收入、住房证明连同身份、户口、婚姻证明等相关申请资料与申请表一起粘贴成册→单位收集、审批盖章(负责人签字)→集中报送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由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材料齐全者给予收件→进行编号登记。

(三)审核

受理申请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四)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其次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将这两类保障对象进行分类摇号。摇号后,按照先后顺序组织申请人选房,选定房屋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

保障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配租证到指定地点,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然后办理入住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租赁补贴

具有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我县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郯政发[2015] 17号)规定标准确定。

申请的条件、程序和审核的办法与申请实物配租相同,低保、低收入保障对象在申请实物配租房源受限时可以自愿选择租赁补贴,申请材料中需补充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申请补贴经审核合格的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发放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补贴期满,保障对象继续提出申请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予以补贴。

四、相关词语及问题解释

1、新就业人员:是指从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5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就业人员不属新就业人员。

2、外来务工人员的月收入计算期间:指其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含)上推6个月计算。

3、外来务工人员“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是指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计算,申请人已在我县范围内连续缴纳保险(主要指养老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计算期间:从其提交申请的上一个月(含)上推6个月计算。

5、2018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11.00 元,低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857.7元。

6、军烈属等优抚对象的认定,以军烈属证、优抚证明及县级以上军人事务局的证明及审核确认结果为准;特困职工家庭的认定,以县总工会的证明及审核确认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在郯城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tancheng.gov.cn、临沂日报郯城专版进行公布。

2、报名受理时间:

申请领表时间:2019719日至2019725日(5个工作日)。

交表时间:2019726日至201985日(7个工作日)。

3、受理地点:郯城县东城新区天元服务中心主楼一楼西侧住房保障中心8110室。 咨询电话:18854956617(办公室座机)。

郯城县公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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