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j/2020-000007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保障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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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01-03 | [ 公开日期 ] | 2019-01-03 | [ 有 效 性 ] |
根据《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郯政发 [2015] 17号)和《郯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条件为:
⑴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市建成区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⑵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廉租房或直管公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⑶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必须满3年;
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⑸无私家汽车、无注册公司;
⑹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未婚者需达到晚婚年龄,离异者,离异时间应达到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