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fgjj/2020-000007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保障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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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1-03 | [ 公开日期 ] | 2020-01-03 | [ 有 效 性 ] |
依据《郯城县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补分离。县房产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租金,按照梯度保障的有关标准,向承租家庭补充发放租金补贴。
家庭收入梯度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三档。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含0.7倍)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1(含1倍)以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保障面积以下列标准计算:
(一)家庭成员1人的,为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2人的,为建筑面积34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3人的,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给予一定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80%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在应保障的建筑面积内予以60%补助;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给予40%的补助。超出保障标准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计算保障面积。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缴纳租金后可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租金的30%确定。承租其他住房的,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