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aj/2022-000004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公安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9 | [ 公开日期 ] | 2024-04-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1、受理部门:郯城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政综合服务厅
2、办理条件: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灭失的地址、不存在房屋的地址或者房屋权属不明晰的地址不受理户口迁入。
3、办理流程:
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综合服务厅一站式办结,办理时须由申请人在《办理户口申请表》签字确认。
4、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不开具纸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4)省外户口迁入,提供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准予迁入证明》和移出地派出所《户口迁移证》,其中跨省通办户口迁移不开具纸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包括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5项内容);
(5)省内户口迁往省外,提交《准予迁入证明》,其中部分“跨省通办”户口实行网上迁移,无需纸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5、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对于符合户口管理规定、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当场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