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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政策依据
[ 索  引  号 ] tanchengnyj/2022-000013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公开日期 ] 2023-06-01 [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第六条 适度规模经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新产品试点等方面。

第八条 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等方面。

第九条 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高产创建、良种良法、深松整地、施用有机肥、旱作农业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第十条 畜牧水产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南方现代草地畜牧业发展、优质高效苜蓿示范基地建设、畜牧水产标准化养殖及畜牧良种推广等方面。

第十一条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农村信息化等方面。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改豆、粮改饲、耕地休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四条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地下水超采重点地区开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等方面。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设立基金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支出方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及相关试点项目资金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二十条 农业部于每年5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支出方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抄送农业部和各地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以外,各省可对其他资金在本专项的支出方向范围内统筹使用,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下发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加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执行监管,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奶牛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64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18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1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财政部科技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238号)同时废止。


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培育行动的实施意见

鲁农委办发〔2020〕2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林草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加快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着眼于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在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领域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经营规模适度、运作管理规范、总体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优先培育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土地经营规模适度或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家庭农场(家庭牧场),重点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场。

到2020年年底,种植类家庭农场生产管理更加绿色高效,养殖类疫病防控和适应市场能力进一步提升,种养结合类生态循环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家庭农场数量明显增加,发展模式更加多元。到2022年年底,全省家庭农场数量达到8万家,其中省级示范场达到1000家,县级以上示范场达到6000家,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带动小农户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创建登记推动行动

1.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农场。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或种养大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创建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发挥自身资本、技术、信息等优势,成立家庭农场。(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2.优化登记注册和名录制度。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指导,为自愿登记的家庭农场主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服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各类家庭农场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二)实施规范提升促进行动

3.规范生产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规范的生产记录和财务管理记录,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登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4.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支持家庭农场拓展产业链,自建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建农业设施,建设田头市场。支持家庭农场参与财政涉农项目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在土地利用规划中保障家庭农场设施用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5.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信息化应用技能,支持家庭农场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加强全省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畜牧局分别负责)

6.加强合作经营。引导地域临近、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从事产业链条不同环节的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联盟或协会。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实现合作共赢。(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三)实施示范典型引领行动

7.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省、市、县家庭农场示范场三级联创,在发展现代农业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鼓励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县。(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8.强化典型案例带动。开展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推介活动,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家庭农场典型案例。(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9.开展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家庭农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四)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10.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引导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平等保护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担保融资。(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等参与)

11.加强经营者培训。各级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包含家庭农场培训内容。鼓励各地建立家庭农场实践教学基地。支持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轮训。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等参与)

12.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鼓励公益性服务组织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提供家庭农场亟需的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等经营性服务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方式提供家庭农场辅导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13.优化财政税收政策。鼓励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分配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列入培育计划的家庭农场进行扶持,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畜牧局等参与)

14.加大银行保险等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更好满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家庭农场信用等级情况发放信用贷款。充分发挥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增信、分险、赋能作用,政银担合作为家庭农场创设担保服务产品,提高家庭农场担保贷款可得性。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畜牧局、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探索与家庭农场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可探索开展养老补助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培育计划。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和服务,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乡政府要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强政策研究。针对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有效性,引导扶持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司法厅等参与)

(三)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家庭农场发展动态、政策措施、市场信息、调查研究成果等,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引导全省家庭农场做优做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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