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tcjd/2020-000022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街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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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9-21 | [ 公开日期 ] | 2020-09-21 | [ 有 效 性 ] |
一、农户个人申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中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4类重点对象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四、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扶贫、民政、残联复核危改对象身份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五、签订协议。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甲)、村(乙)、户(丙)三方签定危房改造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份),明确三方责任与义务、改造标准等。
六、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
七、竣工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提交建房备案书,明确达到基本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