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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及救助程序
[ 索  引  号 ] tanchengajj/2020-000008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日期 ] 2020-09-21 [ 有  效  性 ]

一、救助对象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穿衣、吃饭、住宿、就学、医疗等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

三、救助程序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工作台账,实施精准救助。

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四)乡镇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县级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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