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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 索  引  号 ] tanchengajj/2020-0000092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公开日期 ] 2020-09-21 [ 有  效  性 ]

一、基本情况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

二、救助标准

受灾地政府启动Ⅳ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 90 天;

受灾地政府启动Ⅱ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和1斤粮)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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