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ajj/2020-000009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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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9-21 | [ 公开日期 ] | 2020-09-21 | [ 有 效 性 ] |
一、基本情况
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
二、救助标准
受灾地政府启动Ⅳ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 90 天;
受灾地政府启动Ⅱ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和1斤粮)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 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