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19-000009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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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07-11 | [ 公开日期 ] | 2019-07-11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制度起草背景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政发﹝2019﹞2号)文件制定。
二、救助制度主要内容
1.救助对象。具有郯城县常住户口的法定年龄儿童,持有二级或二级以上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医学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2.救助方式。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一年,经评估确无康复价值的,终止项目救助。
3.救助标准。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度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22天,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和送训补贴3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度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救助手术;对经评估需矫治手术的肢残儿童,免费实施肢残矫治救助手术。
4.救助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救助须提供儿童户口簿(或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须提供残疾医学证明。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县残联严格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
5.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人工耳蜗植入、肢残矫治手术救助由县残联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