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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19-000024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9-05 [ 公开日期 ] 2019-09-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要求,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和片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

二、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9〕3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建设规划

1.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我县2019—2035年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县主城区一般以人口出生率18‰的标准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近期规划。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

3.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

4.严格教育设施规划管理。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加强用地保障

5.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

6.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

(三)优先配建教育设施

7.实施配套幼儿园“交钥匙”工程。住宅开发用地出让时,应将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配建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内容列入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文件。

8.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由政府组织先期建设。坚持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与城镇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成后,相关居住区地块方可挂牌出让。

(四)加强建设管理

9.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对于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0.严格执法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应移交的教育设施或擅自改变教育设施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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