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19-000024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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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04-09 | [ 公开日期 ] | 2019-04-0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县监管部门单位的衔接配合,实现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1.信息推送内容。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结果信息;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过程中需要监管部门单位提供的基础数据,包括控制参数、监测数据、各类规划等;
(三)县监管部门单位在监管过程中作出的监管信息;
(四)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县监管部门单位本系统组织的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会议、考试等。
(六)其他需要推送信息。
2.信息推送方式。
(一)书面推送。通过送达纸质文件直接进行推送。
(二)传真推送。通过固定的传真机进行推送。
(三)网络推送。通过临沂市协同办公系统、公务邮箱或审批业务操作系统推送。
以上三种方式任何一种皆可。
3.信息推送要求。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建成之前,审批与监管信息要在2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送;审批业务操作系统建成后,审批信息要与监管信息实现共享。
4.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监管部门单位监管缺位的,责任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因县监管部门单位监管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错误的,责任由县监管部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