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02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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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3-16 | [ 公开日期 ] | 2020-03-16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支出资金管理体制
基本支出实行定员定额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单位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政策解读和套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和“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基础信息库管理办法》规定,如实准确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
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增减变化和政策性原因提高工资补贴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增减变化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追加或追减部门预算;其他原因如因在职人员晋级晋档以及职称职务调整等原因增支的,原则上不再追加人员经费支出。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体制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县级预算部门应按照《郯城县县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履行单位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各类项目支出预算,并纳入县级预算项目库进行管理。对拟新增或增加支出规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四、重大项目资金管理体制
重大项目方案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县级预算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五、预算支出追加管理体制
预算执行中,县级预算部门确需追加支出的,应将追加预算申请报县政府,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按预算法规定全部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律不得再追加支出;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消化支出缺口,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六、对专项资金类项目实行全面清理整合。
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涉及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投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实施。
七、全面开展绩效评价。
通过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对预算执行情况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县级预算部门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县级预算部门,作为加强和改进支出管理的依据。
八、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郯城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郯政办发〔2015〕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