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03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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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2-05 | [ 公开日期 ] | 2020-02-0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支持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与续保。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子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每个创业企业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体、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
(五)强化纾难解困
21、积极提供法律支持。
22、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23、切实解决企业诉求。
三、适用范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