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037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
[ 成文日期 ] | 2020-02-24 | [ 公开日期 ] | 2020-02-24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该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为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划定依据
(一)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四、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三)风景名胜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五、养殖场(小区)建设要求
禁止养殖区内,严禁新批准、新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逐步进行搬迁、清理取缔。
其他区域,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区要积极落实粪污处理利用措施。
禁养区外养殖场户应提升改造现有的养殖圈舍及配套设施设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三)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