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40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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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7-15 | [ 公开日期 ] | 2020-07-15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该通知。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2020年7月1日前出台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根据机构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清理步骤
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因机构改革原因起草部门职能调整的,由承继其职能的部门提出清理工作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对认为应当继续有效的,提供文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合法性、执行性、实施效果等,并于7月25日前加盖公章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五、清理要求
1、本次清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适时抽调相关单位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组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在县司法局集中办公,对各乡镇、各部门提报的清理建议进行集中审查,由县司法局提出清理建议。
2、各乡镇、各部门要于7月18日前,将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科室和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手机号码),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县司法局。
3、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于7月25日前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加盖公章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各乡镇、各部门要参照本单位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于7月2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至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