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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42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02 [ 公开日期 ] 2020-11-0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工程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按照“市场化运作、规模化建设、专业化管理”的工作思路,由郯城县水务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其它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将逐步取缔、关停,并纳入县水务公司的统一管理。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统一安装,不收任何费用,建设完成后再开户的用水户需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县水务公司统一安装。

三、运行机制

县水务公司在县归昌水厂设供水工程管理总厂,在杨集、重坊、马陵山、十里、马头、港上、李庄、泉源、高峰头设供水工程管理分厂(以下简称“供水厂”),按区域管理、维护全县的供水管网,提供保障服务。

四、水源、水质管理

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局郯城分局、县水利水产局、县水务公司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县水务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并配合卫健局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五、供水管理

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管理。

六、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全县农村供水水价按照“有偿供水、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水利水产局、县水务公司提出调定价意见,发改局负责成本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县水务公司必须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计收滞纳金。

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物价、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优惠政策

县政府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县水务公司给予补贴。水质检测运行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按照山东省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八、管理责任

县水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水利水产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水利水产局调查取证,由县综合执法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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