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xzf0001/2020-000057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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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0-07-29 | [ 公开日期 ] | 2020-07-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
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是2017年10月9日印发的《郯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郯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征收依据已经逾期,部分收费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原部分项目因种种原因存在应收未收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政发〔2008〕32号)、《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4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一章:总则。本部分详细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内涵及范围等内容。
2、第二章: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等内容。
3、第三章:减、免范围及办理程序。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的情形及办理流程。
4、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
5、第五章:附则。关于施行日期和有限期的说明。
三、政策对比
新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全县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体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两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新政保留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减免政策:除廉租房、土地增减挂安置房项目、人民防空地下室、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幼托、学校、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还明确了6项部分免征、4项部分减征的规定。
四、关键词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征收。财政局设立专户,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房屋初始登记等事项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费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